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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十五事!看法治浙江建设征程上浙检足迹!

浙江检察 嘉兴检察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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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6日,浙江省委作出《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十五年来,法治浙江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十五年,浙江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求真务实,接续努力,在法治浙江建设征程留下了坚实的足迹。


十五年十五事!

回望过去,

是曾经融入、参与

治浙江建设的喜悦和骄傲;

回望过去,

更是激发再续法治浙江建设

新征程的信念和动力!



2006


全面推进死刑二审案件出庭履职


1

这一年,中央部署推进死刑二审案件审理方式改革,改变以往部分死刑二审案件书面审理的方式,明确死刑二审案件须全面开庭审理,确保严格办案。浙江省检察院从全省检察机关遴选优秀检察官,成立专门负责该类案件办理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对死刑案件加强审查、出庭和相关法律监督工作。


2007


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民事督促起诉


2

2007年8月31日,浙江省检察院制定《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进这一制度的实施,重点针对国有土地出让、财政专项资金出借、国企改制等领域因监管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这一做法被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载,也为2017年正式确立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


2008


在全国率先全面试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3

这一年,浙江省检察院全面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2007年底,浙江省检察院立足2002年以来的点上探索,出台《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2008年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部署推进,这一做法在全国领先。试行规定明确,对初次犯罪且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的案件、因生活无着而初次诈骗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四类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向被害方履行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下,试行宽缓处理。这一政策,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化,对于教育、挽救轻罪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与之后浙江大力推进的“诉源治理”一脉相承。


2009


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法律监督说理


4

2009年10月,浙江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的通知》。自此,从2003年在全国率先起步民事行政抗诉说理改革,到2007年率先全面推进不捕说理、2008年全面推进不诉说理,法律监督说理工作全面推进。通过不断推进法律监督说理改革,改变以往重提出结论不重过程说理的做法,加强释法说理,切实释疑解惑,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倒逼队伍打好业务基本功、提升业务能力。


2010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5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首次以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形式为检察机关履职强化法制保障。《决定》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规范自身执法活动,以及各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自觉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1


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6

这一年,浙江省检察院率先全面推行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要求在死刑案件办理过程中,推行以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模式,对于只有口供、客观性证据不到位的案件不予批捕、起诉,后该模式推广到全部刑事案件办理中,又建立对法医、物证、司法会计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机制,并推广到全国。


2012


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

《刑事案件证据采证审证规范工作指引》


7

这一年,杭州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刑事案件证据采证审证规范工作指引》,印发给全市两级检察人员、公安人员,浙江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推广。杭州市检察院从梳理重点刑事类案的证据标准出发,整合已有的证据审查理念、工作标准、有效做法,构建刑事证据采证审证、客观性证据和电子数据流转、非法证据排除、疑难复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死刑案件审查起诉流程规范指引等系列制度,形成刑事案件审查“杭标规范”体系,作为刑事案件审查的标准化参考。该体系对于严格依法办案、防范冤假错案、深化引导侦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后该体系嵌入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通过标准化与信息化融合,进一步彰显作用。



2013


引导取证、推动再审

合力纠正“两张”冤假错案


8

2013年3月26日上午10点,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判决9年前曾经被认定强奸杀人的张辉、张高平无罪,当庭释放。2010年6月,浙江省检察院收到正在服刑的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后进行复查,形成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书面审查意见,此后,积极引导取证固证,推动该案再审。2013年3月20日,该再审案开庭,出庭执行职务的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员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一些情形。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之后,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大讨论活动,制定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十八条意见”,构建严防冤假错案的工作体系。


2014


在全国率先全面实行

审查逮捕阶段全面讯问犯罪嫌疑人


9

2014年1月1日起,浙江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审查逮捕阶段全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要求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讯问,讯问前应当认真阅卷,在充分研究案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围绕案件关键环节、重要细节、矛盾证据等,做好讯问预案,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以核实证据为主的讯问工作,并就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无罪辩解、反映刑讯逼供、可能存在张冠李戴、无罪证据或者线索等应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有效防止冤假错案。


2015


开展环保、金融、知识产权“三项检察”

通讯网络诈骗、网络平台集资犯罪

电商领域犯罪“涉网三领域”犯罪

集中打击行动


10

2014年-2015年,浙江省检察院先后组织开展环保检察、金融检察和知识产权检察“三项检察”和打击通讯网络诈骗、P2P等网络平台集资类刑事犯罪及电商领域犯罪的“涉网三领域”犯罪行动,针对关系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以专项行动的方式,强化打击整治,依法办理了一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研究法律政策,善用检察建议,提升服务保障效果。浙江省检察院关于“大物流”、电商领域等犯罪情况分析报告得到了浙江省委的肯定。


2016


率先提出“少捕慎诉 ”“源头控案”  的

绿色司法理念


11

2016年8月,第十六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上,浙江省检察院全面系统提出绿色司法理念,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围绕“减少司法负面产出、推进社会善治进程、构建健康法治生态”,准确把握“规范、理性、文明”的绿色司法内涵,落实“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特别是要理解把握“案件不是越多越好”,从轻微刑事案件(以醉驾为重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企案件等重点领域入手,研究落实“少捕慎诉”的政策和措施,致力于从源头上控制刑事案件总量的增长。


2017


顺利完成监察体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


12

这一年,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个省市之一,浙江省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率先平稳完成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职能、人员转隶,共1645名干警转隶。之后,加强与监察委员会工作衔接,组建专门办案机构或组织,建立健全与监委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确保相关案件依法办理。


同一年,根据中央部署,浙江省检察机关全力推进员额制改革,当年共遴选出第一批员额检察官共2695名,同时,制定完善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落实“谁入额、谁办案”“谁办案、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8


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率先统一挂牌成立  

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


13

2018年6月29日,经浙江省编委办批准,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挂牌成立,这是全国首家聚焦公益保护和诉讼活动监督的举报中心,受理生态环保、食药安全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公共利益举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或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法院审判或执行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等七类举报、控告。这一举措,意味着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架构的完善、职能重心的突显,也搭建了人民群众寻求司法保障的途径。


2019


浙江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14

2019年7月,浙江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关部门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支持检察监督等,均予以了鲜明强调、明确了具体要求,并要求把各地各部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情况纳入“平安浙江”“法治浙江”考核体系。《意见》出台后,各方面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共识进一步形成,省检察院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就《意见》明确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意见》落实落地。2020年,省委办公厅组织、省委政法委牵头,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意见》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2020


余杭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

由自诉转公诉


15

杭州市余杭区“少妇出轨快递员”网络谣言发酵后,受害人谷某某向法院提起自诉。检察机关认为,诽谤罪虽属于自诉案件,但法律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从该案产生的后果看,客观上已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应当将本案由自诉案件转成公诉案件。2020年12月26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获评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该案的办理,成为网络社会治理中的标志性事件,预示着对互联网领域的司法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也引导社会公众思考和把握在网络社会的权利义务、行为边界。


2021--


永远在路上……


法治浙江建设站上新起点

承担着新使命

浙江检察人

将以永远在路上的姿态

步履不停

……




—END—

来源: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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